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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共青团广东药科大学学生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4-10-26 [来源]: [浏览次数]:

广 东 药 学 院 文 件

广药〔2012〕127号

广东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的教学秩序,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自愿参加的,以获得劳动报酬、培养自立能力为主要目的,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体力和脑力劳动。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等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劳动服务活动。

第三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师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贫困学生。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提高素质、全面成长结合起来。

第四条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宿舍管理,不得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及学校。

第五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各级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隶属学校团委,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严禁未经允许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能主要是:

(一)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协调校内各用人部门,收集申请交团委审批,由勤管中心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三)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 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及时受理当事人的投诉,调解学生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五) 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学校资困中心备案的贫困学生上岗;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 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经费。

(七) 负责校内和其他勤工助学工作载体的管理与开发。

(八) 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九) 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 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广东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后参加上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临时性、一次性的服务活动除外)。

学生凭《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学生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须将此证交还勤工中心。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需聘用勤工助学人员,须在每月月底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原因、岗位数、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以及用人单位或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团委核准的岗位数及工价标准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过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校外单位或个人需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的真实资料,经审核同意,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从事或招聘学生以参加勤工助学为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校团委及勤管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给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服务活动,应与对方签定聘用合同书1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存档1份(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例外)。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经验收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办事者,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核准,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酌情扣发或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每人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必要的劳动用品和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 勤工学生有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三) 勤工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活动。

(四)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可作为思想品德和能力测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各项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一)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1、传销。

2、销售伪劣产品。

3、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4、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 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者不参加学校、系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2、在客户家中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3、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4、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6、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7、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8、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 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履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毁约。

2、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务。

5、与客户争吵。

6、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的财务。

7、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8、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四)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非因工作损害的劳动工具或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付酬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单位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建设开发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项目经费。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除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外,还用于支付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日常办公开支、培训费用以及支持学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线管理。必须经学校团委、学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财务制度审批后才能使用。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对中心自筹的勤工助学活动经费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校内岗位的劳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校团委核定的标准由财务处统一按月发放,当月的工酬在次月前十五个工作日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内发放到学生帐户。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告批评或纪律处分。如给用人单位的正当或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使用的场地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要根据校园场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开展大型活动或外单位来院共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前,及时与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沟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 东 药 学 院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东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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