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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香润德,诚信筑基|广药大备考小贴士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6-17 [来源]: [浏览次数]:


        期末考试的钟声已经敲响,这不仅是对我们学习成果的检验,更是一场关乎诚信品德的考验。“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之本,也是求学路上的基石。让我们以真诚之心备考,以扎实之学应考,共同守护考场的纯净与庄严。

备考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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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合理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复习时,先梳理所有考试科目,根据考试时间安排复习顺序,合理分配时间给重点和难点内容,制定详细的复习计划。同时,可以为自己设定小目标,完成后给予适当奖励,提高复习的积极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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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掌握高效方法

高效复习是通往理想成绩的“快车道”。我们可以先构建起整门课的大框架,绘制思维导图,这样能让你对课程有全面的把握。把作业、小测验、课本例题都整理出来,重点复习错题,查漏补缺,攻克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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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持良好心态

考试临近,焦虑和压力在所难免。但过度紧张会影响复习效果和考试发挥。我们要学会调整心态,认识到考试只是学习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感到焦虑时,不妨去操场跑跑步,听听音乐,或者找朋友倾诉,释放压力,以轻松的状态投入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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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的灵魂


考试,从来都不只是简单的分数较量,它更是对我们学习过程、知识掌握程度以及道德品质的综合考量。每一次认真作答,都是我们对知识的尊重和对自己努力的负责;而每一次作弊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更是对自己和他人努力的亵渎。诚信考试,是对自己真实水平的展现,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更是对个人品格的坚守。

学校始终将诚信作为治学育人的准则,为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风清气正的学习氛围,特制定《广东药科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与严肃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广东药科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广药大〔2024〕15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对考试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 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品或者自带草稿纸;(七)在考场或考场外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八)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但尚未构成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二)擅自以各种手段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三)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四)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二)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材料抄写在桌面、座位、身体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四)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五)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六)相互核对试题答案;(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八)考试过程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九)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存储、发送、接收以及上网搜索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三)考试结束前在考场外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给他人发送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四)以不正当手段私自更改课程考核成绩;(五)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二)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三)考试违规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四)组织他人作弊;(五)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或学位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 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若为期末考试的不予参加学期初补考。让我们用诚信的态度、扎实的知识和良好的心态,迎接期末考试的挑战,考出真实水平,收获属于自己的成长与进步。最后,预祝同学们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度过一个充实而有意义的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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